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111年度字第29074不起訴處分書

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111年度字第29074不起訴處分書

本案當事人雇請的臨時工因工作所需而向當事人借汽車使用,而臨時工竟竊取有業務往來公司的物品,得手後亦隨即逃逸,當事人因此遭地檢署偵查。

 

當事人委任律師後,亦同步向配合公司談和解,嗣後律師在偵查庭表示,當事人和配合公司有業務往來需求,實無竊取的動機與目的,最後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!(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9074號不起訴處分書)。

 

在刑事案件裡,不論是偵查階段或是起訴後的審判階段,都是極為重要的攻防!亨達有謝律師帶領的專業律師團隊保障當事人在每個階段的權益,也感謝當事人選擇亨達、信任亨達,律師有豐富的實務經驗,也有專業的法律知識,如果有任何法律問題,歡迎預約來事務所諮詢,由律師親自與你面對面詳談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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